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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财产品强制执行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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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具备财产属性,可以被执行,但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无论是法院在执行中的具体操作,还是受理银行的应对措施,都缺乏恒定的标准,相关摩擦时有发生。法院执行裁定往往直接要求对理财产品的“强制赎回”,既缺乏法律依据,也并不完全符合法律基本原理,受理银行有较大空间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就此类问题做简要分析,并从银行角度提出相关应对建议,以供日后协执工作中参考使用。

2020年9月,法院持生效《执行裁定书》前来某银行扣划,裁定书载有“强制赎回并划拨于某某名下在银行开立的XXXX账号下购买的‘安心得利·两年开放’第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孳息”的裁定。

经当事行查阅系统,确实有该被执行人购买的该项理财产品,属于定开型理财,只有特定的时间段里可以赎回,法院前来执行时,理财产品不在可赎回期,银行系统不支持提前赎回,因此无法扣划相应资金。

经查阅理财产品申购协议,其理财产品说明书标题即标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主要投向国债、金融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开放期条款载明“本理财产品从成立开始,奇数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为开放期…投资者可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在提前终止权部分,约定有“本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产品存续期间只接受客户在开放期内发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不能在开放期外赎回理财资金。”且赎回金额,即赎回清算价的计算,系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净值为基础计算。

综合以上,本次执行涉及的理财产品是一款有定期开放窗口的产品,在非开放期内,购买人即被执行人不享有提前赎回的权利,法院执行时正处在非开放期内,产品不可赎回,银行难以配合。本理财投资的目标也多为定期型产品,客观上未做随时赎回的资金安排,且清算价格在非赎回期缺乏计算标准,难以计算。

关于理财产品的定性,没有权威法律规定,参照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的,应属于投资关系而不是存款关系。其权利义务内容,尤其是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完全需要靠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的约定来明确。虽然在理财产品这一金融创新初期出现过保本、保收益这样的类型,经常被金融消费者理解为是存款产品,但后续已经回归理财产品的本源,已经没有保本、保收益这样的产品设计。

但凡具备权利价值,无论是投资还是债权,都是可以被执行的,理财产品当然也不例外。但理财产品的强制执行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其像存款但又不是存款,甚至不是债权;其是投资性权益,像股权但又不具备股权的很多属性,比如流通性。因此,理财产品的强制执行可以比照存款,但又不能完全按照存款来进行强执。其中开放型理财产品是可以随时赎回的,比照存款的执行要求比较可行,而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则不宜比照,应当在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条件内行使权利。也就是说,理财购买人与银行之间签订了购买协议,双方权利义务靠协议来约束,法院执行购买人的理财产品,其权利范围只限于购买人的权利范围,不可能超出理财协议的约定来实现投资权益,亦即法院在执行理财产品过程中要尊重理财发行人的合同权利。

本案中,被执行标的是有固定期限和特别赎回机制的理财产品,法院应当尊重协议的约定来做出执行要求,其做出的“强制赎回”的裁定并不合适,一是银行没有义务配合这种超出合同范围的要求,二是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的投向做出了投资,很多投资目标是有固定期限的,不是说赎回就能赎回的,银行在资金安排上无法满足提前赎回的操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中对很多理财产品扣划的问题有所触及:一是明确理财产品是财产权,可以被执行;二是协助通知必须明确是冻结交易账户还是既冻结交易账户又冻结金融理财产品本身,而对于银行代售产品,只能冻结账户;三是通知书既要载明处分该理财产品转化为资金,又要载明从该金融理财产品所对应账户扣划相应的资金;四是对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自营产品,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以后处分;五是理解理财属于新兴业务,产品设置、合同约定、系统功能等方面不完善,法院要考虑协执银行的具体权限和系统功能,银行应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尽早实现对理财的执行和对账户的控制;六是执行法院应尊重在先设立的理财质权,可以冻结后对丧失质押功能的理财或余值采取处分措施。

浙江高院执法水平先进,该纪要非常符合理财产品的本质和理财产品执行的实际,按其精神,不可赎回的银行自营理财,法院可以冻结,但需待到期后方可处理。

今后,如遇理财产品被强制执行,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不能协助的,做好解释工作,可以协助的,做好系统变通操作。

首先判断是自营产品还是代销产品。如果是代销产品,银行只能查、冻、扣该理财产品对应的资金账户,无法对理财产品本身采取任何措施。

其次判断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产品。如果是开放式或正处于开放期的理财产品,可以协助扣划,即将理财资产转变为资金,并将资金扣划到执法机关指定账户。封闭式的或未处于开放期的,则不可扣划,只能冻结,并可于到期后扣划。

应区分协助执行内容是账户还是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有对应的资金账户,用来清算及返还理财资金,也能被冻结或扣划,因此,法律文书中应明确是针对账户的执行还是理财的执行,还是同时执行。书写不明的,可以补记,按行为目的分析,扣划理财产品的,控制相应账户是应有之意。

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优先于执行。如执行标的已经做了质押,银行应当向法院展示与质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质押的理财产品可以冻结,可在质押解除后进行扣划,或质押实现后有余值的可以进行扣划。

必要时提出执行异议。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口头解释无效的,银行可正式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对银行抗辩理由进行审查。

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整体风险不大。在资金安排、系统变通操作等方面均无问题的情况下,银行可配合法院的执行措施,后续需关注理财购买人针对银行的维权行为以及有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作者:农行河北分行法律事务部 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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