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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最长半年

摘要: 为落实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为落实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办法规定了认定范围,涉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参加三项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这些参保单位还需符合以下认定条件:2019年度企业(单位)亏损,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以来经营收入与去年同期同比下降70%(含)以上,申请当月企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职工工资的;2020年1月正常缴纳所登记参保险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当月企业(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减少幅度不超过2020年1月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申请缓缴企业(单位)承诺缓缴期满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单位)。2020年新成立企业(单位),不参考2019年企业经营情况。
办法明确提出,符合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的参保单位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至3月31日;4月至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申报当月生效,可缓缴申请当月至2020年11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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