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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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归集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频次,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工作的支持保障作用,现决定开办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约定提取业务是指符合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与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和额度自动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
在雄安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取情形为购买自住住房的(包含新建及二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异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以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历史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房屋总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
二、提取周期
在按年提取的基础上,增加按“月、季、半年”的提取周期。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分别签约约定提取,两人提取周期应一致。
三、提取额度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约定提取的总金额上限为房屋总价款扣除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后的余额。
(二)缴存职工每月最高约定提取金额为月缴存额,最低提取金额为100元。
四、申请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的,需前往新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窗口办理,并携带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配偶申请办理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二)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票据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购房票据(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pos凭条、转账记录等核实缴款行为);
(三)一类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光大)。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得申请约定提取业务。
(二)连续三次约定提取失败的,约定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三)签约约定提取期间,不可再办理任何其他提取业务。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
来源:雄安公积金

